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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若干优惠政策
2008-10-16 09:30  文章来源:醴陵市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醴政办发〔2008〕63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醴陵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醴陵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有效对接当前沿海产业转移需要,吸引更多项目落户我市,切实引进一批事关醴陵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业结构优化的好项目、大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检
对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进料/来料加工贸易,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同时,适度放宽首件检测、型式试验的审查条件,给予一个时期的“待定”整改期。对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试生产出口企业,适度放宽注册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
坚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市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用地指标统筹,每年在全市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30%,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审批,确保供地。
(一)按投资规模供地。
1.投资规模在外资1亿美元,内资10亿元以上,年产值达到15—20亿元以上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经“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3万/亩供地。
2.投资规模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以上,年产值达到10亿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3—4万/亩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3.投资规模在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3亿元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5万/亩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4.投资规模在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5000—10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6万/亩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5.投资规模在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以下,土地出让金按土地成本价(7万元/亩)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6.租用国有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二)鼓励自建厂房出租。
陶瓷科技工业园区应采取多种方法融资,包括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建立专业化的租赁区;在园区旁、公路边等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规划一定面积,积极探索以村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建立租赁区,从而减少用地瓶颈和政府在征地协调上的矛盾,减少政府的投资压力。
三、财税
市政府设立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扶持发展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陶瓷科技工业园的水、电、路、讯、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全市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以及转移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
(一)投资商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即符合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下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28%的地方部分实行二免三减(第1—2年全免,第3—5年减半征收)。
(二)鼓励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工业生产型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资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所得部分设立帐册进行核算的,增资部分产生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部分,第1—2年全免,第3—5年减半征收。
(三)投资在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以上的落户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由财政部门返还。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及全部税收年均增长率后新增税收部分,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由财政部门返还二年。
(五)新落户的贸易型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3年内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一半给予奖励,由财政部门返还。
四、水电气
(一)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不向企业收取管网费用。
(二)工业用水前三年按当地企业标准优惠10%收取(不含排污费),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用水价格。燃气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并给予优先保障供气。
(三)工业用电按照湖南省发改委规定的湖南省电网售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复单一电价;对落户醴陵的沿海转移企业,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或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用电价格。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落户的企业开通有线电视、电话和互联网,广电和电信部门只收取厂区内的工时费和材料费,并在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通。
五、银信
(一)工业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金,银行优先放贷。符合政策的项目,可优先享受扶贫贷款。
(二)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组建贷款担保公司,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逐步设立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间实行会员制的联保,形成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启动,各方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六、规费
对落户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办理各种手续及建设期间涉及到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涉及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国家、省、株洲市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七、用工
(一)鼓励企业新增岗位优先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困难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力所在的企业和企业职工自主决定。
(二)加强劳动就业定点培训、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服务,完善劳动就业信息网络体系,为企业提供熟练技术人才。建立政府投入与培训机构为本地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机制,对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政府按每人次定向培训费的三分之一给予培训单位补贴。从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纳入市劳动局《农民工培训计划》,享受劳动力用工的优惠。
(三)鼓励市内技术、管理人员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凡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三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
八、奖励
(一)沿海产业转移企业产生税收后,其税收奖励按本地奖励文件执行。
(二)项目引进后第一年从该项目上缴的地方税收中按总额的10%比例奖给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
(三)属乡镇引进在城区落户的工业项目,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三年内全部划给乡镇,不增加乡镇财政该项目上解基数。
九、全程代办涉政手续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分域内域外)和环保型、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能耗低的新型企业项目在投资商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市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无偿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十、其他
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重大招商项目或有成长性的、对醴陵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倾斜政策,经市委、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一、本文件政策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三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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